6月8日排污中心平行进口企业座谈会纪要
平行进口企业座谈会内容:
1.机动车尾气排放中含有高浓度有害气体,有很大的危害,所以要求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口和销售车辆。
2.自2017年1月1日以后,所有进口、销售的车辆都必须进行环保信息公开。
3.如车辆未按照要求进行环保信息公开一旦被查到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(责任主体:信息公开企业)。
4.生态环境部会定期的与CQC与商检发函调取车辆进口数量,也会定期与公安部门进行车辆信息交换(上牌信息)。
5.建议所有车辆进口企业购买一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学习里面的第109条110条111条(见本文附件)和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(国环规大气[2016]3号)http://www.mep.gov.cn/gkml/hbb/qt/201608/t20160826_363005.htm。
关于企业环保账户被关闭的整改措施:
1.所有进口车辆都必须进行环保信息公开。(车辆信息公开政策:进口,就必须有随车清单。)
2.如实写出车辆情况。(统计出所有漏传VIN的清单并说明漏传的情况)
3.具体的整改措施要有承诺:包括保证以后进口的车辆都按照环保要求操作,保证账户开通之后首先要把漏传的车辆VIN和随车清单上传到信息公开平台。
4.文件必须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盖公章上交,内容需要深刻一些。
5.所有的资料要上交到排污中心,经生态环境部审查,批准后方可恢复账户的使用。
附件:
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,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,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。
违反本法规定,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、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、以次充好,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,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。
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,进口、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;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,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违反本法规定,销售的机动车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;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,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。
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,机动车生产、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、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违反本法规定,机动车生产、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、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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